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士兵役分為常備兵役、補充兵役。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為士兵役之徵兵及齡。
- 第16條常備兵役之區分如下:一、現役:以徵兵及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於除役前,徵集入營服之,為期一年,期滿退伍。二、軍事訓練:經…
- 第16-1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訓練期間具現役軍人身分。前項人員之管理、福利、主副食、醫療、傷亡慰問、照…
- 第17條補充兵役以適合服常備兵現役,因家庭因素,或經教育部、勞動部核定之國家代表隊者,或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者服之,由國防部依軍…
- 第18條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提前退伍:一、員額過剩時。二、完成兵科教育者。三、入營…
- 第19條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延期退伍,稱為延役:一、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際。二、航海中或在國外服勤時。三、重要演…
- 第20條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服現役,稱為停役: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二、病傷經鑑定…
- 第20-1條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稱為停止訓練: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二、為專科…
- 第21條常備兵平時現役補缺,由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補行徵集者遞補之,尚不足額時,以補充兵遞補;遞補後,即轉服常備兵役。
- 第22條常備兵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依年次徵召擔任捍衛國家之作戰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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