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20-1條 法規:兵役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相關法規 兵役法施行法施行法 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相關 第三章 士兵役 第20-1條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稱為停止訓練: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二、為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於學期始業時。因前項第一款情形停止訓練者,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者,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未逾三十日者,仍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止訓練之學生,於學期結束時,得受徵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