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16-1條 法規:兵役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相關法規 兵役法施行法施行法 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相關 第三章 士兵役 第16-1條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徵集入營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訓練期間具現役軍人身分。前項人員之管理、福利、主副食、醫療、傷亡慰問、照護、殮葬補助、急難救助、保險、撫卹、懲罰、妨害兵役之治罪與其他權利及應履行之義務,適用常備兵標準及現役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