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19條 法規:兵役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相關法規 兵役法施行法施行法 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相關 第三章 士兵役 第19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延期退伍,稱為延役:一、戰時或非常事變之際。二、航海中或在國外服勤時。三、重要演習、校閱或正服特別重要勤務時。四、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