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18條 法規:兵役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相關法規 兵役法施行法施行法 兵役法修正施行前補充兵及國民兵管理運用辦法相關 第三章 士兵役 第18條 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在平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提前退伍:一、員額過剩時。二、完成兵科教育者。三、入營前曾修得相當於軍職專長之學能者。四、家庭發生重大變故,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