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國防部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依各軍種需求員額,擬訂次學年之儲訓團學生甄選簡章,並公告之。前項甄選簡章應說明各軍種兵科之錄取員額、甄選資格、甄選科目與方式、服役時間、受訓內容、發給金額及違約之賠償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