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國防部應選定軍事機關(構)、部隊及學校或會同教育部協調所需委託之大學設置教育中心,承辦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儲訓事宜。前項教育中心之編組、師資聘任、軍事課程內容、授課時間、地點、教學設備、經費撥用及學生輔導連繫等,由國防部通知選定之軍事機關(構)、部隊及學校或與受委託大學簽約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