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儲訓團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檢具證明送各司令部核准者,保留其資格一年:一、因學業因素,不能於規定修業期限內畢業。
二、因病、傷經國軍醫院鑑定,證明暫時不能接受軍官基礎教育。
三、因故未能參加寒暑訓。
四、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
前項保留資格之儲訓團學生,不予發給及補助第十條規定之費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