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稱作為義務消滅,指義務人調職、依任務分配不再從事原勤務、已退伍,或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法令、同項第三款服役機關管理規範之作為義務消滅。
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但書所定行為之結果發生,以法令所定懲罰要件結果之發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