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法規: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懲罰法母法 第19條 權責機關辦理懲罰,應依權責核定發布,並逐級陳報及副知人事權責單位。紀律懲罰以言詞下達執行者,應於下達之次日起七日內作成書面及發布懲罰令。懲罰令發布後,應登記於兵籍資料及完成人事資料線上傳輸作業。戰時並應呈報上級單位備查,並副知受懲罰人原隸屬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