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法規: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懲罰法母法 第15條 受懲罰人於罰站期間應遵守營區內部管理規範。執行罰站懲罰應選定適當地點、時間及考量受懲罰人身體狀況,同日執行時數累計不得逾二小時,且不得於奉准休假、外(散)宿期間及下午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或中午之休息時間執行。海軍艦艇單位於航行任務期間,應停止執行罰站懲罰,並於靠泊後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