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懲罰人於罰站期間應遵守營區內部管理規範。
執行罰站懲罰應選定適當地點、時間及考量受懲罰人身體狀況,同日執行時數累計不得逾二小時,且不得於奉准休假、外(散)宿期間及下午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或中午之休息時間執行。
海軍艦艇單位於航行任務期間,應停止執行罰站懲罰,並於靠泊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