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56條 法規:陸海空軍懲罰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懲罰程序 › 第一節 總則 第56條 調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責長官應不予懲罰或終止懲罰程序:一、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不受懲罰之事由。二、有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三、證據不足或不構成違紀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