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57條 法規:陸海空軍懲罰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懲罰程序 › 第二節 懲罰之諮詢及專案評議會 第57條 權責長官認為有施以重大懲罰之必要時,除第五十八條規定應召開專案評議會之情形外,應指定適當階級或專業人員五人至九人,組成懲罰諮詢會,並得指定其中一人為主席;其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五分之二。前項諮詢會應給予違紀行為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並向權責長官提出具體建議。權責長官不同意前項建議,核定懲罰時應加註理由。但從輕懲罰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