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懲罰程序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二節 懲罰之諮詢及專案評議會
權責長官認為有施以重大懲罰之必要時,除第五十八條規定應召開專案評議會之情形外,應指定適當階級或專業人員五人至九人,組成懲罰諮詢會,並得指定其中一人為主席;其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五分之二。
前項諮詢會應給予違紀行為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並向權責長官提出具體建議。
權責長官不同意前項建議,核定懲罰時應加註理由。
但從輕懲罰者,不在此限。
前項諮詢會應給予違紀行為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並向權責長官提出具體建議。
權責長官不同意前項建議,核定懲罰時應加註理由。
但從輕懲罰者,不在此限。
第四十條所定得實施專案調查之情形,應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所屬機關或學校召開專案評議會評議。
前項專案評議會,應由上將編階或相當層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並邀集適當階級人員、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七人至十一人組成。
第一項專案評議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五分之二;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專案評議會之決議應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專案評議會委員之遴選、評議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前項專案評議會,應由上將編階或相當層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並邀集適當階級人員、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七人至十一人組成。
第一項專案評議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五分之二;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專案評議會之決議應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專案評議會委員之遴選、評議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專案評議會評議期間,所有出席、列席及記錄人員,對於會議討論事項、會議內容及決議,均應嚴守秘密;未經專案評議會同意,不得對外公開。
專案評議會應將評議結論作成專案報告,送交權責機關及有關機關,並副知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通知到場人員。
前項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並得摘錄對外公開之:
一、事實之認定。
二、調查之方法及經過。
三、認定之理由。
四、改善建議。
五、應受懲罰之人、懲罰種類及懲度。
權責長官應依前項第五款規定核定懲罰。
前項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並得摘錄對外公開之:
一、事實之認定。
二、調查之方法及經過。
三、認定之理由。
四、改善建議。
五、應受懲罰之人、懲罰種類及懲度。
權責長官應依前項第五款規定核定懲罰。
與國防部無隸屬關係之服役機關,得依其組織特性比照或自行訂定辦理本節專案評議會相關事項之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