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懲罰程序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三節 懲罰之作成

條文:
第64~66條(共 3 條)
懲罰處分應由權責機關發布送達。
但上將之懲罰與中將、少將重要軍職之撤職及降階懲罰,由服役機關發布送達。
懲罰處分應以書面載明懲罰種類、懲度、違紀事由及法令依據,並附記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救濟之機關。
悔過以外之紀律懲罰,權責長官得以言詞下達後執行之。
但應於言詞下達之次日起七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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