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懲罰程序 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三節 懲罰之作成 條文:第64~66條(共 3 條) 法規:陸海空軍懲罰法全文 第64條懲罰處分應由權責機關發布送達。但上將之懲罰與中將、少將重要軍職之撤職及降階懲罰,由服役機關發布送達。 第65條懲罰處分應以書面載明懲罰種類、懲度、違紀事由及法令依據,並附記不服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救濟之機關。 第66條悔過以外之紀律懲罰,權責長官得以言詞下達後執行之。但應於言詞下達之次日起七日內,依前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