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懲罰法 第54條 法規:陸海空軍懲罰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懲罰程序 › 第一節 總則 第54條 懲罰,應由權責長官核定之。懲罰權責,除上將之懲罰與中將、少將重要軍職之撤職及降階懲罰,由服役機關報請總統核定外,其餘人員之平時、戰時懲罰權責,由國防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