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條例第九條所定正在遂行戰鬥任務暫停辦理考績之單位,指接戰地域狀況不許可辦理考績之單位;所定特殊狀況暫停辦理考績之人員,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失蹤未逾三個月者。二、臨時派遣出國者。三、國內、外進修、受訓者。四、其他必須暫停辦理考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