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母法 第2條 本條例第一條第一項所定現役中將以下軍官、士官,指現正在營志願服役之軍官、士官。大專畢業學生考選為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由常備兵選訓之預備士官,均不辦理考績,於退伍時綜合辦理一次考核。前項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於服役期滿繼續留營服役,自核准支領志願服役待遇之日起,依本條例規定辦理考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