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母法 第10條 前條暫停辦理考績之單位及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補辦考績:一、正在遂行戰鬥任務單位之人員,於戰事告一段落時或依命令行之。二、失蹤人員於三個月內歸隊時。三、臨時派遣出國人員返國時。四、國內、外進修,受訓人員畢業派職時。五、因其他情形暫停辦理考績者,於原因消滅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