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82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母法 第六章 經歷管理 第82條 歷練通才之軍官,以指揮職為中心,使輪任指揮、幕僚或教育等不同職務,以培育各級指參人才。各級指揮職受職缺限制不足歷練時,得以高階副職歷練之。軍事與政戰軍官,得依需要交互歷練,以培育為通才軍官。歷練專業發展之軍官,以專業職務為中心,使輪任各階層專業、幕僚、教育或專技職務,以培育各類專精人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