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條軍官、士官經歷管理目標區分如下:一、戰鬥及戰鬥勤務官科軍官,歷練至戰鬥部隊將級指揮官職務,並完成戰略教育;技術(一般)勤務官科軍官,歷練至將級幕僚或教育主官或主管職務,並完成戰略教育,或國內外大學校院相關系科碩士以上學位。二、士官歷練至士官長職務,並視任職狀況需要,完成必要之專長、專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