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61條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定軍官、士官之任職、調職、免職權責,規定如下:一、上將:由國防部統一檢討,提呈總統核定。二、中、少將:(…
- 第62條本條例第十四條所定軍官、士官停職、撤職權責規定如下: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各司令部依其情節,報由國防部審查後,呈…
- 第63條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軍官、士官之留職停薪、復職權責規定如下: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各所屬單位、直屬單位或各司…
- 第64條作戰期間,國防部得按作戰需要,呈報總統核准賦予參謀總長、各司令及戰區最高指揮官適當任免權責。戰區內各軍種、部隊指揮官應具…
- 第65條戰時主官職務派代規定如下:一、平時即照五級代理制之規定,建立各級主官職務派代名簿,並經人事權責單位命令發布,以作戰時派代…
- 第66條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對下列職務得行使管制任職:一、為任務遂行所必須加以管制之職務。二、軍中所缺乏專長之職務。前項管制任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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