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條本條例第十四條所定軍官、士官停職、撤職權責規定如下:一、上將及中、少將重要軍職:由各司令部依其情節,報由國防部審查後,呈報總統核定。二、中、少將一般軍職:由各司令部依其情節,報由國防部核定。三、校官:國防部所屬單位及直屬單位所屬人員,由各該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國防部核定;各司令部及其所屬單位人員,由各該單位檢討建議,報由各司令部核定。四、尉官、士官:由所屬單位,報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