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第34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母法 第二章 組織 第34條 國外留學人員回國任職之其他人事處理,規定如下:一、除軍售在職訓練人員外,留學時間在六個月以上者,或回國後預定派任與現職不同之職務者,一律開缺,並依其隸屬分別調為國防部或各司令部入學學員。二、各單位實施人員分類任職檢查時,應將留學人員管制任職狀況,列為檢查項目之一,以防杜任職不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