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5條調任部外單位之軍職人員,自生效之日期劃出國軍員額,並按國軍員額管制權責及隸屬關係,分別由國防部及各司令部以部外單位配置軍…
- 第26條部外單位所需之軍官、士官,應向國防部提出一般申請或指職申請,以副本通知原隸屬司令部。國防部依據申請,分別協調各有關司令部…
- 第27條調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其任期以三年為限,任期屆滿,由各經歷管理單位呈報國防部協調部外單位另遴選人員接替,但調任人員…
- 第28條調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人事處理規定如下:一、調部外單位任職之軍官、士官,其任官服役由部外單位提出建議,函送國防部依…
- 第29條非軍事機關之非軍事性職務,不得借調現役軍官、士官。但因業務需要而任職時間在一年以內,且於軍事無妨礙時,得由國防部陳轉行政…
- 第30條國防部為配合軍事發展及技術精進之需要,得選派軍官、士官至非軍事性之學術研究機構及技術性之國營、公營事業機關見學,以二年以…
- 第32條國外留學進修人員回國任職,規定如下:一、各人事權責單位,應於留學進修人員返國後十五日以內辦理任職完畢,並列冊報國防部備查…
- 第33條國外軍事校院畢業回國人員應依所學專長派任適當職務,除因作戰及其他特殊情形,必須調任所學以外之專長職務時,應由各司令部予以…
- 第34條國外留學人員回國任職之其他人事處理,規定如下:一、除軍售在職訓練人員外,留學時間在六個月以上者,或回國後預定派任與現職不…
- 第35條本條例第十八條所定軍官、士官兼職規定如下:一、兼職人員之兼職經歷,可列為任職之參考。二、兼職人員不得兼領兼職之薪給。但在…
- 第36條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受訓、請假或其他事故,須指定人員代理,規定如下:一、受訓時間未逾六個月者。二、公出公差期間者。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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