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定如因特殊原因須高階低用或低二階以下高用時,應依隸屬系統報權責單位核准,其規定如下:一、占將級編階職…
- 第3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所稱權責單位,規定如下:一、各司令部所屬官科配置任職者,為各司令部核准。二、國防部與直屬機關(構)、單…
- 第4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所定軍官士官專長任職規定如下:一、以主要專長任職為原則。二、當主要專長缺乏時,得以次要專長任職。三、未…
- 第5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款所稱勝任擬任職務之必要學歷,其規定如下:一、將官及上校重要軍職職務:應完成戰略教育或國內大學、獨立學院…
- 第6條本條例第三條第五款所稱勝任擬任職務之必要經歷,規定如下:一、中將:曾任少將正、副主官(管)或正、副幕僚長二年以上者。二、…
- 第7條本條例第四條所稱作有計畫之管理,係指軍官、士官均納入經歷管理,實施經歷管理指導任職。
- 第8條本條例第五條所定軍官之主官、主管職務,其人選得依需要預為建立候選名簿,其規定如下:一、年次各職類候選名簿,應先行預判當年…
- 第9條軍事情報專業人員之任職,依據實際需要,對具有下列特殊技能者,得不受學經歷之限制:一、具有特種通信、氣象及電機製造修護技能…
- 第10條受管制之軍職專長人員,不得在管制專長以外任職。士官過剩之軍職專長,不得再以其他專長實施調職。第一項管制專長,由國防部及各…
- 第11條軍官、士官任職實施原則如下:一、為保持軍中倫理,凡具有長官部屬關係者,在最近兩年內不得倒置任職。二、學經歷合於任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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