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7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7條 軍官、士官得依需要調軍事單位以外之機關(構)任職。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調任:一、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期滿,任職未滿五年。二、經考選國內外大專校院畢業、進修或實習期滿,任職未滿二年。三、所具專長為軍中缺乏或屬管制專長列入年度管制需要。四、軍官、士官於戰鬥戰備及參加重要演習或正服行特別勤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