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第13條 法規: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相關法規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3條 軍官、士官之任職、調職、免職權責如下:一、上將由總統核定。二、中、少將:(一)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二)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核定。三、校、尉官:(一)上校重要軍職,由國防部呈報總統核定。(二)上校一般軍職,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三)中、少校及尉官,由少將以上編階主官核定。四、士官由中校以上編階主官核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