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依前條規定核定退伍及分期或免予賠償後,人事權責機關應依賠償義務人退伍生效日,計算其應服滿與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之比率,核定應賠償金額,層報國防部或所隸司令部備查,並通知賠償義務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未申請分期賠償者,應於退伍生效日前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
二、經核定分期賠償者,應填具分期賠償契約,並於退伍生效日前繳付應賠償金額百分之十之金額,餘額依核定分期賠償期數按月繳納。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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