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於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學校以外機關(構)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任職、服役之軍官、士官,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退伍,而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其賠償由其服務機關準用本辦法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