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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賠償義務人為低收入戶人口,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且非屬社會救助法所稱有工作能力者,得申請免予賠償。
賠償義務人分期賠償期間死亡者,保證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五年內,得向原隸人事權責機關申請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
但已繳納之金額,不得申請退還。
人事權責機關同意免予賠償或免予賠償未到期之金額後,應層報國防部或所隸司令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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