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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依前條賠償公費待遇、津貼及訓練費用之計算方式如下:一、公費待遇:已撥付之全部數額。
但服裝費依實際領用給與品種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屬貸與品者,依規定收繳,屆期未繳者,依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
二、津貼:已發給之全部數額。
三、訓練費用:已發給費用之全部數額,及專用裝備、器材、耗材依實際給與品種數量,照原製時之新品規定價格折算之數額。
軍事校院軍費生退學、軍事校院及預備學校軍費生輔導轉學,再就讀軍事學校或預備學校,於畢業任官後,未依招生簡章服滿役期者,賠償義務人除依前條規定賠償外,並應賠償原申請免予賠償或分期賠償之未到期金額。
前項賠償金額之計算,應扣除預備學校國中部之學費、雜費及得折抵常備兵役期之入伍與軍事訓練期間所受領之公費待遇、津貼及訓練機構支應之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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