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3條 法規: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3條 評鑑會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連聘得連任之。但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委員,應依其職務異動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