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軍官、士官因疾病必須治療或休養者,應呈繳就醫證明,核給病假,病假一次不得超過三十日。軍官、士官在一年內累計病假以六個月為…
- 第8條女性軍官、士官分娩者,給產假四十二日;懷孕未滿十二週流產者,給流產假十四日;懷孕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給流產假二十…
- 第9條軍官、士官結婚,給婚假十四日,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權責主官核准延後給假者,得於一年內請畢。
- 第10條軍官、士官因下列親屬死亡,應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一、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
- 第11條事假規定如下: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因特殊事故必須本人親自處理者,始可請事假,每年准給七日,任職未滿一年者,依在職月數比例…
- 第12條本規則所規定假期之核給,扣除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及星期例假日。慰勞假日數之核給,未滿半日,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一日,以一…
- 第14條軍官、士官請假,權責主官得視其往返路程實際交通狀況,核給所需之路程日數。
- 第15條軍官、士官請假離營,因不可抗拒之原因,延誤其回營日期,而具有確實證明者,得免以逾假論處,亦不扣慰勞假或放假之紀念日、節日…
- 第16條負有戰備任務部隊之各種請假及實施時間,由國防部另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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