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懲罰人於悔過懲罰執行期間,有身心狀況不適情形,應經醫官及國軍心輔人員評估無礙後,始可繼續執行;經評估認有不適宜繼續執行疑慮者,停止執行並交悔過懲罰處分機關帶回或就醫。
悔過懲罰執行期間,遇有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停止執行、第二項免除執行或第七十六條第二項申訴或再申訴有理由情形者,悔過懲罰處分機關、申訴管轄機關及地方軍事法院官兵權益保障會應即通知管理單位停止或免除執行。
悔過執行辦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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