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悔過室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被懲罰人於悔過執行期間,如身心狀況不適,經醫官或心輔人員評估無礙後,始可繼續執行;經評估認有安全疑慮者,由管理單位准假,暫緩執行並責交原送訓單位帶回。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