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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悔過室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悔過室於收訓時,應確認被懲罰人身分並核校懲罰核定文件及體檢表;身分不符或文件不齊全時,應拒絕收訓。
被懲罰人收訓時身心狀況,得經醫官或心輔人員評估,認有安全疑慮者,應責交原送訓單位帶回,重新評估其身心狀況後,始可再行送訓。
被懲罰人入悔過室時,管理人員應實施一般安全檢查及保管攜帶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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