悔過執行辦法 第4條 法規:悔過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4條 悔過教育課程之內容,包括軍紀教育、法治教育、基本教練、心理衛生教育、修復式教育、體能訓練及其他相關課程。前項心理衛生教育及修復式教育課程,除心理衛生教育課程講師,由國軍心輔人員擔任外,國防部或督導機關均得外聘相關專業人員擔任講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