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國防部
人事目
軍人待遇條例
第1條
軍人待遇條例 第1條
法規:
軍人待遇條例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第1條
現役
軍人
之待遇,依本條例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
上一條
已是第一條
下一條
第2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及士兵…
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現役軍人:指依兵役法或其他法律服現役之軍官、士官及士兵。二、本俸:指志願役現役軍人應領取之基本…
第3條
現役軍人之待遇,分本俸(薪額)、加給,均以月計之。服現役未滿整月者,按實際服役日數覈實計支待遇;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志願役現役軍人之俸級,區分如下:一、一級上將本俸為一級。二、二級上將本俸為一級。三、中將本俸分六級,少將本俸分十級。四、…
第5條
加給分下列七種: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三、地域…
第6條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其待遇總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第7條
初任或敘任之志願役現役軍官、士官及士兵,均自生效之日起,按核定之官階(等級)俸級支給。志願役現役士兵任志願役現役士官或志…
第8條
俸級晉支、換敘規定如下:一、俸級年資屆滿一年者,於屆滿一年之次月一日晉支一級,以晉至本階最高俸級為止。但留職停薪期間,不…
第9條
後備役軍人志願再服現役,或現役軍人及後備役軍人考入軍事學校接受軍官、士官基礎教育畢業任志願役現役軍官、士官者,其先後年資…
第10條
後備軍人核准晉任者,於召服現役或志願再服現役生效之日起,依其新階核發待遇。
第11條
現役軍人因作戰或執行公務失蹤,於未停役或未確定死亡前,仍依其現役待遇,發給在臺家屬;非因作戰或執行公務失蹤者,則發給本俸…
第12條
現役軍人經停役者,停發待遇。其停役原因消滅,經核定回役者,自回服現役之日起支給待遇。但回役之日追溯停役起算日期者,補發停…
第13條
現役軍人降級者,改支所降之俸級。無級可降者,以應降之級為準,比照俸差減俸。前項降級人員依法再予晉支俸級時,自所降之級起遞…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