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台灣法律知識通
EN
首頁
法規分類
常見問題
名詞解釋
熱門法規
進階查詢
我的收藏
搜尋
進階查詢
熱門:
安非他命
偷竊
遺產
中華民國刑法
竊盜
性騷擾
首頁
法規分類
行政
國防部
組織目
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
第7條
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 第7條
法規:
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
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7條
軍事
監獄
因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
上一條
第6條
軍事監獄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下一條
第8條
軍事監獄設監務會議,以監獄長、副監獄長、分監長、科長、戒護隊隊長及醫務所主任組織…
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
國防部為收容依軍事審判法裁判確定者之矯正執行事項,特設軍事監獄,為四級機構,並受國防部指揮監督。
第2條
軍事監獄掌理下列事項:一、矯正政策、法令、制度之研擬及規劃。二、收容人調查分類、鑑別之執行。三、收容人戒護、教化、性行考…
第3條
軍事監獄置監獄長、副監獄長各一人,均上校。
第4條
軍事監獄因執行矯正事項之需要得設分監,置分監長一人,由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所屬軍事看守所所長兼任。
第5條
軍事監獄為執行矯正及行政事項,得設戒護隊、醫務所及勤務排;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6條
軍事監獄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8條
軍事監獄設監務會議,以監獄長、副監獄長、分監長、科長、戒護隊隊長及醫務所主任組織之。關於在監收容人之處遇及其他監內行政之…
第9條
軍事監獄設假釋審查會,置委員七至九人,除監獄長、教化科長、戒護隊隊長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軍事監獄就心理、教育、社會、…
第10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
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