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軍事監獄掌理下列事項:一、矯正政策、法令、制度之研擬及規劃。二、收容人調查分類、鑑別之執行。三、收容人戒護、教化、性行考核、輔導、教導、教務、訓導、社會工作、累進處遇、假釋、撤銷假釋之規劃及執行。四、收容人作業、技能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五、收容人衛生、藥癮治療、妨害性自主罪輔導治療工作之規劃及執行。六、矯正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研究。七、其他有關矯正執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