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國防部軍事監獄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4條 軍事監獄因執行矯正事項之需要得設分監,置分監長一人,由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所屬軍事看守所所長兼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