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21條 法規: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21條 收案書記官收到軍法案卷,應即分別卷宗、證物、書狀及文件,逐一點收,並就職掌應辦事項辦理完竣後,分別送請承辦軍事審判官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