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主任書記官之權責事項如下:一、襄助院長及庭長處理本院行政事務。二、各書記官及所屬人員之指揮監督及工作調整擬議。三、其他經院長交辦事項。主任書記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院長指定階高資深書記官一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