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第16條 法規:國防部地方軍事法院及其分院辦事細則 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第16條 公設辯護人掌理指定辯護案件之辯護,主任公設辯護人監督及分配公設辯護事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