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合作發展法 第11條 法規:國際合作發展法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第11條 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構)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時,得優先委託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或委託其他法人、團體或專業人士辦理。財團法人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依前項規定受託辦理國際合作發展事務,得視需要委託國內外金融機構、法人或其他專業性機構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