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本基金會主動規劃、接受委託或受理申請辦理捐款及實物贈與案件,應經董事會核定後執行。但經費在五十萬美元以下之案件,董事會得授權由下列人員核定,並於執行後提送董事會備查:一、逾二十萬美元而在五十萬美元以下者,由董事長核定。二、二十萬美元以下者,由秘書長核定。本基金會依國際合作發展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受託辦理捐款或實物贈與計畫之捐款金額、贈與物資內容及數量,應報經委託之政府機關(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