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法規: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相關法規 護照條例母法 第20條 駐外館處受理核、換、補發護照之申請,應將護照申請資料傳送至領事事務局代繕護照,並於完成發照日當日傳送該局建檔;就地製發無內植晶片護照資料,亦同。遺失護照資料應於當日傳送該局註銷。駐外館處應將前項護照申請書正本送至領事事務局建檔。領事事務局應將第一項護照之資料,連同該局核、換、補發及遺失護照之資料,逐日以電腦連線傳送內政部移民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