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定向相關機關取得資料,指領事事務局得經由電腦連截取得下列資料:一、內政部之國籍變更、戶籍及國民身分證補、換發資料。二、內政部役政署之兵役資料。三、內政部移民署之入出國日期、依法律限制或禁止出國、通緝及保護管束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