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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領事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申請人未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補正或到場說明者,除依規定不予核發護照外,所繳護照規費不予退還。
申請人所繳證件有偽造、變造嫌疑者,得暫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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